信阳师范学院学生会章程
(2014年3月30日信阳师范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信阳师范学院学生会是信阳师范学院学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二条 本会接受信阳师范学院党委的领导,接受信阳师范学院团委的指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充分依靠院(系)学生会和全校广大同学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河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以团体会员身份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河南省学生联合会。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在党的教育方针的指导下,秉承“服务学校党政工作大局,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的理念,充分发挥联接学校和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发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工作职能,引导和带领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秉承“厚德崇实 善学敏行”的校训,弘扬“五四精神”,进一步强化“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意识,团结带领全校学生,坚定理想信念、练就过硬本领、勇于创新创造、矢志艰苦奋斗、锤炼高尚品格,为建设教师教育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研究型师范大学而努力奋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七条 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保证学生与学校沟通渠道的畅通。在维护国家、人民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与院(系)学生会相互配合,及时了解广大同学的需要,反映广大同学的意愿,维护广大同学的合法权益,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组织开展一系列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大学生思想教育、文明修身、科技文化艺术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为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搭建平台,为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创造有利条件。
第九条 指导各院(系)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协助团组织做好校内各级各类学生组织的管理协调工作并与之开展积极的合作;促进学生之间、学生和老师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加强与兄弟院校学生会的联系和交流,促进相互之间的学习和进步。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凡取得信阳师范学院学籍的在校本科、专科学生,承认信阳师范学院学生会章程,不分民族、性别、宗教,除特别声明外,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会员有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有权通过正当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施监督的权利并要求答复;
(五)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害或不公平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六)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各级组织如实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理论素养和思想觉悟;
(二)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认真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三)遵守各类校规校纪,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四)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认真完成各级学生会组织交给的任务并维护学生会的形象、荣誉和利益;
(五)勤奋学习、团结互助、诚实守信、谦虚谨慎、奋发有为,努力提升自身全面素质。
第四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信阳师范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一般为每两年召开一次。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据形势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在征得校党委同意后临时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由各院(系)按学生比例选举产生,任期一年。若其任期在大会闭会期间结束,则根据校学生会和各院(系)学生会的具体情况进行换届改选。
第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上一届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
(二)讨论并决定今后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三)修改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收集、审议和通过学生代表的提案;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执行委员会;
(六)讨论并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学生会的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对学生会的监督职能包括:
(一)听取并审议校学生会和院(系)学生会的工作计划,统一协调监督校学生会的工作,加强校学生会对院(系)学生会的指导,促进与院(系)学生会的交流;
(二)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定期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
(三)每年对院(系)学生会的工作进行集中考核和评比;
(四)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学生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秘书长的提名,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校学生会主席团的中期调整方案。
第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代表参加才能召开;除修改本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外,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代表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的产生:
(一)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组成人员为执行委员会委员;
(二)委员候选人由校学生会和院(系)学生会共同提名,校学生会原则上提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主要部门负责人为候选人,院(系)学生会原则上提名其主要负责人为候选人;
(三)执行委员会委员选举采用差额选举;
(四)执行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若其任期在大会闭会期间结束,则根据校学生会和各院(系)学生会的具体情况进行换届改选。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一)执行委员会聘请学生会秘书长兼任执行委员会秘书长,由校团委老师兼任,代表校团委负责协调、指导执行委员会的工作;
(二)执行委员会设主席团,在委员中选举产生,主席团负责召集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并邀请秘书长参加会议;
(三)执行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四)执行委员会采用合议制,各项决议按民主集中制的方法产生。有关学生权益方面的决议由校学生会相关部门负责执行,有关学生会的决议由校学生会和各院(系)学生会分别执行。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的主要权力和职责是:
(一)广泛征集学生对学习、生活、权益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由委员提出并经全体讨论后形成提案,由校学生会提交相关部门解决,并向学生公布解决情况。
(二)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协助学校及时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发挥“下情上报、上情下达”的作用。
(三)筹备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并负责大会的提案工作。
(四)解释本章程,并监督其实施。
第五章 学生会的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二十四条 信阳师范学院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权力象征,对其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设置主席团作为其核心领导机构,设有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团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外代表信阳师范学院学生会。校学生会主席团享有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实施学生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大型科技文化艺术活动;
(三)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制定和修改学生会有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调整学生会的机构设置和职能;
(六)筹备学生代表大会;
(七)做好各学院学生会工作和校学生会干部的考评工作;
(八)行使学生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八条 校学生会下设主席团、办公室、纪检部、宣传部、学术部、社会实践部、女生部、文艺部、体育部、新闻部、生活劳卫部、调研服务部等部门。各院(系)学生会为校学生会下级组织,班委会为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聘请校团委专职干部担任秘书长,秘书长负责指导和监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应定期与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校学生会主席召集。
第三十一条 校学生会负责实施主席团作出的决定及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校学生会主席外出时,由常务副主席代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校学生会各部门根据其职能执行学生会相应的工作与任务,并服从工作大局,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助,注重对干事的思想教育与工作培养。根据实际情况,主持召开本部门对口会议,加强与各院系相应部门的沟通。
第六章 各学院学生会和班委会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学生会为校学生会下属组织,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自行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规范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学生会应执行校学生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任务,根据校学生会宗旨积极主动开展本单位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学生会组织,受校团委、所在院(系)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领导,接受所在院(系)团组织的指导。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学生会产生办法原则上与校学生会产生办法相对应。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学生会的职责包括:
(一)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
(二)承认本章程,并在各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各学院团组织的指导下,制定自身的工作规范,开展各项学生活动,接受同学的监督评议;
(三)完成校团委、各学院党组织和团组织布置的任务,落实校学生会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
(四)热心为本院(系)同学服务,做好老师和学生之间的桥梁纽带,增进相互信任,营造良好的学风和院(系)学生文化氛围;
(五)加强与校学生会及校内兄弟院(系)学生会的交流、合作,促进同学之间的沟通、理解;
(六)各学院学生会人事变动应及时向校团委和校学生会申报备案;
(七)各学院学生会有义务及时向校学生会汇报各学院学生会情况;
(八)各学院学生会主席每年要向校学生会主席团进行述职。
第三十九条 班委会为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班委会应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本会的宗旨和任务的贯彻落实,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根据班级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十条 班委会原则上由全班同学表决产生和任免。
第四十一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由所在院(系)的学生会和院(系)党团组织规定。
第四十二条 班委会应本着“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宗旨,在院(系)党政部门、团组织和院(系)学生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七章 学生干部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聘、选拔和考核学生干部。学生会应当重视教育、培养学生干部,提高学生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文化道德素养,帮助学生干部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更好地服务广大同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干部必须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树立积极为青年学生成长成才服务的思想,严格要求自己、事事以身作则;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且富有创新精神;
(三)团结广大同学,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或建议;
(四)虚心接受同学们的监督,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改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五)妥善处理工作和学习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 学生干部由民主选举产生,经考核聘用,其职务经由校学生会主席团讨论进行调动或解除。若因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担任工作的学生干部,可以在保留学生干部身份的前提下,解除职务。
第八章 纪律与考核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会的纪律是学生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学生会团结、做好各项工作的保证。学生干部必须自觉接受学生会纪律的约束。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会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干部,应当本着“教育为主、警示为辅”的原则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会的纪律处分有四种:警告、严重警告、劝其辞职、撤销职务并予以解聘。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干部的纪律处分决定要实事求是,并要认真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若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校学生会主席团或团委提出申诉。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取闹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校团委有权对各级学生会作出的错误处分决定予以纠正。
第五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依据《信阳师范学院学生会干部量化考核制度》,每学期对学生会干部进行集中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给予一定方式的表扬和奖励,服务期满,颁发相应工作经历证明。
第五十二条 信阳师范学院学生会依据《信阳师范学院学生会工作考评办法》,每学年对各学院学生会进行集中考核,对学年工作优秀的学院,报请校团委授予“优秀学生会”称号。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信阳师范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学生会章程废止。